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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户籍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沈阳师范大学安全处      时间:2007-12-10 16:00
 

(2006年3月15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集体户口管理范围
毕业分配到学校,户口落入学校集体户口的正式教职工;在本校就读已经落户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学校保卫处协助沈阳市于洪公安分局下属陵东派出所,掌握户口变动情况,统一登记。
    第三条 集体户口迁入
    (一)毕业分配的教职工,凭报到证、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申请户口迁入登记。
    (二)工作调动无住房的教职工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申请户口迁入登记。
    (三)录取的计划内研究生,凭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申请户口迁入登记。
    (四)凡户口迁入人员必须在调入或录取当年到保卫处申报户口迁入。
    第四条 户口迁出
    (一)被批准退学和勒令退学者,户口应由其本人或该生所在院、系负责办理户口迁往原籍手续。
    (二)调离和已有住房的教职工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调离人员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户口即被冻结,只能迁出,不能使用。
    (三)毕业生户口迁出
    1、毕业生户口迁出于毕业离校前统一办理。
    2、对毕业生分配去向有变动的,由该毕业生本人凭改派的报到证到户籍办公室办理更改。
    3、毕业生户口迁移证在办理入户途中遗失者,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落户公安机关出具未落户证明,学校户籍办公室出具材料,到户口迁出的派出所补办户口迁移证。
    第五条 户口注销
    因死亡、出国、参军、劳改劳教、下落不明超过一年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亲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判决书(劳教决定书)》等到保卫处登记,由派出所注销户口,缴销身份证。
    第六条 户口借用
    因特殊原因需暂借户口薄者,必须持工作证或学生证、校园卡到户籍办公室办理暂借手续,并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七条 本办法处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保卫处


更新:2007年12月10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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