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治安综合治理整治力度,确保师生安全!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编辑:沈阳师范大学安全处      时间:2007-12-10 16:00
 

(2005年7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各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各单位、驻校内单位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合同工,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全校师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校党、政、工、团及各院系、各单位的力量,运用各项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学校不安定因素,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校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保卫处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有关院系、单位的领导任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承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各单位的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八条 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接受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1.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规划和部署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指导、推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和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并督促实施,建立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3.协调、督促治安保卫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决定对影响学校秩序、环境等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理。
   4.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邪教组织。
   5.接受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积极参加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各单位交流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开展安全稳定工作达标活动,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各院系、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责
   1.在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
   2.落实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3.经常组织安全检查。节假日前组织力量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
   5.对新生及调入教工做好邪教组织成员排查工作,挽救、转化邪教人员。
   6.努力实现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总结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教训,交流先进经验,落实奖惩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 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1.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学校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学校治安、消防、交通和危险品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掌握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反映师生员工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3.指导各院系、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小组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与有关规定情况,协调基层治保组织做好“创安”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5.组织实施全校性的安全检查,研究解决重大隐患的整改,指导各单位开展安全稳定达标活动,并组织验收。
   6.加强基层治保组织作用,搞好治安防范,调解纠纷 。
   7.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8.管理暂住校内的外地来校务工人员,建立、健全人员档案,做到人数清、手续全。
   9.加强对校内公共场所的管理,驱逐在校内传销、推销、张贴散发小广告、摆摊设点的人员。协调校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清理校门两侧各类摊点,预防和打击犯罪。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工作。
   第十三条 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责成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对基层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听取工作汇报。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四条 各院系、各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下发的治安防范、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规定,积极采取技术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有关单位对前述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并回告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各院系、各单位应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动员、组织广大师生共同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指导,发挥其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各院系、各单位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配合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取缔扰乱学校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行为,维护学校稳定。
   第十九条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以及麻醉药品的单位,应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发生事故。保卫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卫、人事和雇工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地来校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利益,制止和取缔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外地来校暂住人员租赁校内房屋,租赁双方都应当遵守沈阳市有关加强对暂住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规定,及时到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尊重社会公德的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疏导社会矛盾;正确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有特殊贡献的,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公安机关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1.落实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2.在治安防范、调解民事纠纷、安置帮教、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4.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6.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凡未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发生责任事故的,不得评为学校先进集体,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不准晋级、晋职。
   第二十五条 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负伤致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奖励与处罚批准权限。年终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达标情况进行验收。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对表彰和处罚事项提出奖惩建议,报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2007年12月10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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