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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则

编辑:沈阳师范大学安全处处      时间:2007-12-10 16:00
 

(2004年5月1日发布)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证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则》。其内容是:
一、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确定我校下列部位为公共场所:计算机广场、餐饮中心、商服中心、医疗保健中心、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文体馆、浴池、招待所、教工食堂、休闲广场、各类经营点。

二、各公共场所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搞好安全防范及防火、防盗工作。

三、公共场所要保证电源、火源必须安全可靠,出入口必须畅通,同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发现险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四、公共场所及校园内,自行车、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内私自摆摊设点。各服务网点不允许占道、占地经营,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并接受管理。

五、对各类临时到学校内工作、学习、住宿的外来人员由主办单位到保卫处登记,办理出入手续,按暂住人口管理。

六、要爱护公共场所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酗酒、赌博、打架殴斗和其它一些不文明行为。

七、在公共场所内(除需要外)不允许使用明火,电炉子、酒精炉,液化气罐以及乱拉电源等。

八、对违反以上各项规定者,按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保护在本部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负责抢救伤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更新:2007年12月10日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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